最新消息 : 我發布載貨貨櫃總重驗證指導原則
於 2016年06月30日 07:41:51 (2357 次閱讀)

【記者吳國志/台北整理報導】航港局昨(十四)日發布我國實施載貨貨櫃總重驗證指導原則,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VI章中增加載貨貨櫃裝船之前進行重量驗證之要求予以訂定。

名詞定義

託運人:指載貨證券、海運單或等效之複合運送文件上定為託運人之法人實體或法人並且其(以其名義或代表其)與航運公司簽訂運送契約者。(MSC.1/Circ.1475通函第2.1.12點)

碼頭代表:指代表法人實體或法人從事與船舶相關之提供碼頭設備、泊位、儲存、倉庫或其他貨物搬運服務之個人。(MSC.1/Circ.1475通函第2.1.15點)

載貨貨櫃:載貨貨櫃係載有(『裝有』或『充有』)液體、氣體、固體、包裝件和貨品(包括棧板、貨墊和其他包裝材料和繫固設備)之貨櫃。(MSC.1/Circ.1475通函第2.1.8點)

驗證總重(VGM):指貨櫃的空重及所有包裝件和貨品(包括棧板、貨墊和其他裝入貨櫃之包裝材料和繫固設備)重量的合計重量,並經託運人或其授權之人簽認後所產出。

(SOLAS公約第Ⅵ章A部分第2條第5項規定及MSC.1/Circ.1475通函第2.1.6點)

載貨貨櫃驗證總重的方法:方法一:完成貨櫃之裝箱和密封後,託運人可以對載貨貨櫃過磅或安排第三方過磅(MSC.1/Circ.1475通函第5.1.1點)。

方法二:託運人(或託運人安排之第三方)可以過磅所有包裝件和貨品,包括裝入貨櫃之棧板、貨墊和其他包裝和繫固設備之重量,將貨櫃空重與前述各項重量之總和相加(MSC.1/Circ.1475通函第5.1.2點)。道路車輛所載貨櫃,允許以總重扣除車重及燃油方式計算重量,但同一車輛上載二只貨櫃者,應分別對每只貨櫃過磅以確定其各自重量(MSC.1/Circ.1475通函第11點)。

載貨貨櫃驗證總重(VGM)產出

託運人負責載貨貨櫃總重之驗證,並負責確保提前足夠時間以運送文件送交驗證總重,供船長或其代表以及碼頭代表在編制船運裝載計畫時使用,如果託運人未提供載貨貨櫃驗證總重,貨櫃不應裝載上船,除非船長或其代表以及碼頭代表透過其他方式獲得驗證總重(MSC.1/Circ.1475通函第1.1點)。

另託運人和任何第三方之間如何送交該資訊應由各商務當事方協議(MSC.1/Circ.1475通函第5.1.2點)。

我國驗證總重作業流程如下:

整櫃貨(CY櫃)驗證總重(VGM)產出流程

一、託運人或其授權之人採用校準和認證之設備過磅,磅得重量可透過裝櫃清單(CLP)或進倉證明書或其他各商務當事方協議方式記載並簽名,產出驗證總重。

二、若託運人於進港區後仍未提供驗證總重,可安排櫃場採用經校準和認證之設備過磅獲得櫃重,產出驗證之總重。

三由碼頭代表交予船長或代表。

併櫃貨(CFS櫃)驗證總重(VGM)產出流程:

一、託運人或其授權之人採用校準和認證之設備過磅,磅得重量可透過進倉證明書或其他各商務當事方協議方式記載並簽名,產出驗證總重。

二、於貨棧產出驗證總重方式:

(ㄧ)一般併櫃貨由貨棧人員協助彙整所有證明書(內含各託運人各別簽名之驗證總重),並加總所有包裝件及各貨物毛重及皮重,製作總表。

(二)海攬業併櫃貨由海攬業者分別加總所有包裝件和貨物毛重,包括棧板、貨墊、其他裝入貨櫃之繫固設備及皮重後,再由海攬業者簽名得到驗證總重。

(三)若託運人於進港區後仍未提供驗證總重,可安排櫃場或貨棧採用經校準和認證之設備過磅獲得櫃重(或貨重),產出驗證總重。

(四)由碼頭代表交予船長或代表。

載貨貨櫃校準和認證之設備:

載貨貨櫃驗證總重所使用之衡器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之「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MSC.1/Circ.1475通函第7.1點)。

記錄載貨貨櫃驗證總重之文件或方式:

文件或方式(包括裝櫃清單(CLP)或進倉證明書或

他各商務當事方協議方式)中應包含有貨櫃號碼、貨櫃總重及託運人或其授權之人簽名。

載貨貨櫃總重差異之處理方式:所申報載貨貨櫃總重與驗證總重間產生差異時應以驗證總重為主(MSC.1/Circ.1475通函第9.1點)。

載貨貨櫃在其交付給港口碼頭設施之前所獲得之驗證總重與碼頭設施過磅該貨櫃所獲得之該貨櫃驗證總重間之任何差異應以港口碼頭設施獲得之後一驗證總重為主(MSC.1/Circ.1475通函第9.2點)。

船長最終應遵照《貨物積載和繫固安全操作規則》,僅在其確信貨物能夠安全運輸時方可接受貨物上船(MSC.1/Circ.1475通函第1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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